商法理念的建立及其方法论的探讨——以保险法、海商法的定位和运关键词:商法理念/民法原则/法律适用内容提要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逐步进入成熟阶段,依照其他经济发达国家应用商事法律规范保障其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我国的市场经济活动同样需要完善的商事法律环境
但是,对于商法理念的建立却尚未达成共识
确立商法理念应介入民法原则,并形成独立的理念体系
目前,商法理念已在保险法和海商法的应用中有所体现,如何形成系统的方法论还需进一步的探讨
商法理念其实是商事法律制度的建设、商法条款的设计和实施均应针对商事活动的特点,在商事活动的基础上建立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强调的是按照商事活动的需要制定和运用商事法律规范,发挥其维护和促进商事经济发展的社会价值
一、基本要求:用民商法的眼光观察和处理商法之下的各个具体领域就整个法律体系而言,我国理论上存在着私法与公法的划分,其中的私法部分是以民法为基础,其所确立的诸多基本的法律原则和通用法律规则在私法领域中具有共同的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其效力涉及私法的各个领域
而商法作为民法基础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特别法,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自然是其首要准则
在此前提下,商法又因商事活动具有的诸多特点而形成自身独特的法律规则和处置方法,以之规范调整商事活动
这意味着民法是我国私法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体系,商法是专门用于商事活动的直接法律依据
因此,商法理念就应当体现上述民商法的体系关系,要求在商法的建设和运用过程中,根据民商法的理念来设计商法总论体系中的各个法律制度,如商事主体制度、商事行为制度、商事名称(商号)制度、商事登记制度等,从而引导商法建设和运用的基本法律思路,建立商法与行政法、经济法、财政税第1页共12页收法之间的科学关系,协调处理彼此之间的适用
用民商法的眼光去观察和处理商法之下的诸多领域,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