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20•【字号】晋政办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3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精神,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推进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一)解决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落实住宅小区配置养老服务场所要求。新建住宅小区严格按照“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落实养老服务场所。无养老服务设施的老旧社区,由县级政府采取购置、置换、租赁或在小区内选址新建的办法解决养老服务场所。到2022年,配建设施达标率达到100%。利用闲置资源解决社区养老服务场所。探索将空置的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用于开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市、县政府要制定将闲置设施整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整合改造中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法加快办理登记手续。推进国有企业所属培训中心和疗养机构改革,对具备条件的加快资源整合、集中运营,用于提供养老服务。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二)扶持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稳步发展。支持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加快建设多功能、专业化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除申报国家扶持社区建设项目外,各级财政结合财力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资金,用于解决我省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严重不足问题。落实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设区市应当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对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或规划滞后的,应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予以完善,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三)支持居家、社区和养老服务机构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打造“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积极探索互助养老服务。大力培养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加快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积极探索“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学分”“时间银行”等做法,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住建厅、省教育厅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二、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四)实施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提升工程。对符合要求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进行提质升级改造,逐步整合房屋简陋、设施陈旧、安全系数低的敬老院,2020年重点整合入住20人以下的敬老院。到2021年,全省标准化中心敬老院和区域性养老中心达到300个,高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优先到区域性养老中心或中心敬老院集中供养,实现生活条件改善、服务质量提升、特困人员满意。同时,充分调动社会资源,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提高对特困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五)实施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示范工程。各地要将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多渠道探索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长效运行的体制和机制,鼓励并支持社会组织、农民协会、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行管理,重点扶持以县为区域连片管理、连锁运行,形成品牌化、连锁化的服务机构。(省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