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
20•【字号】晋政办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
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3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精神,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一)解决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场所
落实住宅小区配置养老服务场所要求
新建住宅小区严格按照“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落实养老服务场所
无养老服务设施的老旧社区,由县级政府采取购置、置换、租赁或在小区内选址新建的办法解决养老服务场所
到2022年,配建设施达标率达到100%
利用闲置资源解决社区养老服务场所
探索将空置的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用于开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
市、县政府要制定将闲置设施整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整合改造中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法加快办理登记手续
推进国有企业所属培训中心和疗养机构改革,对具备条件的加快资源整合、集中运营,用于提供养老服务
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
(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二)扶持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稳步发展
支持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