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须立即报告瞒缓报谎报追究责任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布《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按紧急程度分4级按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要求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我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须立即报告在报告时限方面,省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收到事故信息,按照监管职责及时通报省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
省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按照省政府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规定时限向省政府报告信息
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规定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报国家主管部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同时或先行向省政府报告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立即通报相关部门
省直其他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要立即组织核查;初步核实后,立即通报省市场监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
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省(区、市)的,由省市场监管局及时向相关省(区、市)有关部门通报信息,加强协作
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