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化的信任——“联营合作”合作联营摘要。信任对经济和社会良性运转具有毋庸置疑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对经济活动中的信任问题的研究既有必要也很重要。本文基于对国有建筑企业挂靠联营现象的考察,探讨了信任何以成为可以出让和交换的商品的问题。建筑业在现行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其特有的运行模式导致国企的品牌具备商品化的条件。这种商品化的信任不仅搅乱了现行建筑市场,也使联营挂靠的双方尤其是被挂靠的国有企业陷于潜在的风险之中,居民、社会、公众利益也受到潜在的损害。关键词:信任商品化联营合作引言信任对于经济和社会良性运转具有毋庸置疑的重要意义。所谓信任,是建立在对另一方意图和行为的正向估计基础之上的不设防的心理状态。信任不仅可以提高经济效率,还能够提高政府的绩效、促进社会团结。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等方面的不断变革使信任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当前社会出现了一系列信任问题,例如商业欺诈、政府腐败、传销杀熟等等。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建筑业普遍存在大型国有建筑企业通过出借自身资质和信誉来获取经济利益的现象。本文即旨在对从这一现象中凸显出来的“商品化的信任”问题展开分析和探讨。一、被商品化的信任:“联营合作”(一)“联营合作”与“信任”问题何谓“联营合作”。要回答这个问题,先要说明联营合作目前在建筑行业两种主要的存在形式。一是规范合法的联营合作。这是指几个具有不同资质或技术、资金等实力的企业互相联合以便充分发挥各自的专长和能力,以联合体的形式参与竞标并获得项目总承包的行为。联合体成员共同推举一个成员作为牵头人并在其组织下对发包方负责。联合体成员以内部联营合作协议来明确成员的权力和义务。这样的联营合作是一种合法的行为。二是本文所讨论的“联营合作”。这是一种假借“联营合第1页共4页作”名义,实质进行资质出借挂靠经营的违法行为。其典型表现是不符合要承揽的工程所要求的资质、业绩、能力等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以具备相应条件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项目。被挂靠企业收取项目管理费,仅仅是名义上的负责而不从事具体实质性的经营管理,项目具体实质性的经营管理是由挂靠方来完成。我国《建筑法》第26条明文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利用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16条明文规定:“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标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不得无证承包或未经批准越级、越范围承包”。法律明确表明了挂靠是一种违法行为。“联营合作”是现行的建筑市场由计划经济转型过渡到目前并不能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透明、规范的混沌时期所产生的必然现象。十多年来,脱胎于计划经济的建筑市场在步入市场经济后,当务之急是建立有别于以往的新规则和新秩序和有效监督。新规则、秩序的维护根基是参入市场的成员之间遵纪守法建立起的可靠信任。“联营合作”就是现行的建筑市场遵纪守法和信任规则被破坏的产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明是政府对建筑企业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信任证明。因此,建筑企业的资质证明不仅仅是企业发展的物质资本,更包含了企业的社会资本—政府以及建筑业行内对企业的信任。(二)“联营合作”利益、风险“联营合作”借用资质的大都是资质较低的民营企业或个体自然人,一般都是通过朋友关系、上下级、政府官员等方方面面的社会关系作为中间人介绍认识的,也就是说资质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在各自的熟人圈子间存在着一定的交集,而双方的企业以及中间人出于各自的私利和人情黏着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复杂的利益共同体。具体来说,一旦某公司与介绍认识的民营企业或个体达成合作意向后,项目投标之前,双方大都会签订《联营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的合作形式及范围、权利与义务以及挂靠方需要支付的费用都有详细的约定。第2页共4页据知情人介绍联营合作协议内容主要是立足于约定各方的经济利益。被挂靠方关心的是管理费的收取,挂靠方关心的是工程款的及时拨付。随着当前建设主管部门,安全、消防等部门管控越来越严厉和细致、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