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房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完善住房供应结构,满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特殊群体的购房需求,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限价房),是指政府通过组织监管、市场化运作,采取限定房屋套型和销售价格,实行定向销售,用于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特殊群体住房困难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限价房建设和销售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限价房管理工作。县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物价、统计、城管执法、公安、监察、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限价房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限价房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原则,严格按照土地、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第六条限价房建设应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每年开发建设规模由县政府确定,建设用地列入县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第七条限价房户型按70%为中户型、辅助其它小户型设计,以满足大多数家庭的实际消费需要。中户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第三章价格管理第八条限价房建设项目,县政府根据限价房基准价格,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格,按照“限房价、竞地价”的原则,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九条限价房的基准价格,原则上比同期同地段商品房评估市场价格低20%—30%。限价房价格由县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第1页共5页布。第四章申请审查程序第十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一套限价房:(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二)无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三)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以下。申请人为单身的,除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购买限价房时,年龄应满28周岁。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县的,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在申购限价房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宅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第十一条申请人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等相关数据和标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或调整,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为支持经济发展,各单位引进的经县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我县无住房的,可申购限价房,不受户籍和收入条件的限制。第十三条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必须是在一起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十四条符合第十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优先购买限价房:(一)老人、重度残疾人员、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家庭;(二)国家优抚对象及军队转业干部家庭;(三)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第2页共5页(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第十五条申请购买限价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购买限价房的家庭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在销售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持以下材料到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填写《限价房申请审批表》。1、申请人与合并计算年收入、住房面积的家庭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2、申请人和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明;3、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4、申请人和直系亲属住房情况证明;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属引进人才的需提交身份证、住房状况证明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引进人才批文。申请人应当承诺提交的购房申请和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同意配合有关部门核实相关情况。(二)所在单位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条件进行调查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所在单位予以张榜公示7日。7日内无异议的在《限价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三)县住房和城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