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房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完善住房供应结构,满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特殊群体的购房需求,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限价房),是指政府通过组织监管、市场化运作,采取限定房屋套型和销售价格,实行定向销售,用于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特殊群体住房困难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限价房建设和销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限价房管理工作
县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物价、统计、城管执法、公安、监察、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限价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限价房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原则,严格按照土地、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限价房建设应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每年开发建设规模由县政府确定,建设用地列入县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
第七条限价房户型按70%为中户型、辅助其它小户型设计,以满足大多数家庭的实际消费需要
中户型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
第三章价格管理第八条限价房建设项目,县政府根据限价房基准价格,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格,按照“限房价、竞地价”的原则,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九条限价房的基准价格,原则上比同期同地段商品房评估市场价格低20%—30%
限价房价格由县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第1页共5页布
第四章申请审查程序第十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一套限价房:(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二)无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三)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县城镇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