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4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2014年3月14日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象和条件第三章推荐、评审和奖励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市科技奖包括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6个类别
第三条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1—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对象和条件第八条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