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重体力劳动作业劳工保护措施标准【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98-04-15【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重体力劳动作业劳工保护措施标准第1条本标准依劳工安全卫生法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本标准所称重体力劳动作业,系指下列作业:一以人力搬运或背负重量在四十公斤以上物体之作业
二以站立姿势从事伐木作业
三以手工具或动力手工具从事钻岩、挖掘等作业
四坑内人力搬运作业
五从事薄板压延加工,其重量在二十公斤以上之人力搬运作业及压延后之人力剥离作业
六以四.五公斤以上之锤及动力手工具从事敲击等作业
七站立以铲或其他器皿装盛五公斤以上物体做投入与出料或类似之作业
八站立以金属棒从事熔融金属熔液之搅拌、除渣作业
九站立以压床或气锤等从事十公斤以上物体之锻造加工作业,且锻造物必须以人力固定搬运者
一○铸造时双人以器皿装盛熔液其总重量在八十公斤以上或单人掏金属熔液之浇铸作业
一一以人力拌合混凝土之作业
一二以人工拉力达四十公斤以上之缆索拉线作业
一三其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作业
第3条雇主使劳工从事重体力劳动作业时,应考虑劳工之体能负荷情形,减少工作时间给予充分休息,休息时间每小时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4条雇主雇用劳工从事重体力劳动作业时,应依劳工健康保护规则之规定,实施劳工健康检查及管理
第5条雇主使劳工从事重体力劳动作业时,应充分供应饮用水及食盐,并采取必要措施指导劳工避免重体力劳动之危害
第6条雇主使劳工从事重体力劳动作业时,应致力于作业方法之改善、作业频率之减低、搬运距离之缩短、搬运物体重量之减少及适当搬运速度之调整,并尽量以机械代替人力
第7条雇主原订重体力劳动作业劳工保护措施标准,优于本标准者,从其规定
第8条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交通部电信总局战地电信工作总队组织规程第1条本规程依交通部电信总局组织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交通部电信总局战地电信工作总队(以下简称本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