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和回避第三章行政处理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行政处理的效力第三节程序的启动第四节调查第五节证据第六节听证第七节决定第八节简易程序第九节裁量权基准第十节期限第十一节期间、送达与费用第四章特别行政行为程序1第一节行政合同第二节行政指导第三节行政给付第四节行政裁决第五节行政调解第六节行政规划第七节行政应急第五章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第六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权,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时,适用本规定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履行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第三条(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应遵循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四条(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差别对待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档案、材料,应允许其查询
第六条(基本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应事前向其通知,说明做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七条(基本原则·效率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第八条(基本原则·参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