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监管及对策初探社会保险至今只是依据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运作,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推行
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距较远,迫切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的法制建设
从全国看,整个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领域的法律层次很低,监督部门特别是行政监督部门往往迫于其他压力,不能实现其监督权
另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相关条文散见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各个险种的社会保险法规中
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规定比较零星分散,缺乏权威性,基金监督法规缺乏法律效力和可操作性
现阶段,行政部门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分散无序,不协调
社保基金的行政监督涉及到多个部门,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监察部门等,在对社保基金的监督上,这些部门缺乏明确分工,监督“缺位”、“越位”现象同时并存,经常出现不协调,甚至不配合的现象
从总体上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存在着重资金分配后的监督检查,而对事前资金分配的基础数据的审核与事中追踪问效的监督力度不够;事后监督检查也缺乏有效沟通协调,有时还会出现重复检查,使基层单位穷于应付,浪费了监督资源,已成为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体制性障碍,急需通过法律和制度的规范完善来予以纠正
同时,各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使政府制定的法规制度很难实施到位
社保基金专门监督和内部监督薄弱,并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
虽然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要求,社会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但却是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因此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其实还算不上真正的预算,由此造成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监督的缺位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完全脱离了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导致社会保险基金存在着很大的风险隐患
不仅如此,社会保险基金还具有预算软约束的特点,各地区各部门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上缺乏相应的监督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