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第一种论述1、直接代理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
2、间接代理:所谓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所承受的代理制度
3、大陆法系中的间接代理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间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这是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最重要的区别,受托人虽然接受委托,但不将其代理身份告知第三人
对第三人来说,他直接与受托人打交道,而与委托人没有任何关系
间接代理的这个特征,使得第三人在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视受托人为合同当事人,受托人也将自己置于合同当事人的地位,而不是代理人
在这里,委托关系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一种内部关系
第二,严格区分两层法律关系,即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行为的后果不是直接归于、而是间接归于委托人
所谓间接,是指先由受托人自己对第三人承担一切后果,再由受托人将这些后果转移于委托人
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行为的后果最终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次,后果的归属不像代理那样直接归于委托人,而是经由受托人移转给委托人
第三,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委托人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同样,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对委托人主张权利
第四、大陆法系中间接代理的表现形式:行纪和承揽运送第二种论述什么是“间接代理”呢
首先,我们看一下什么是直接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的该条规定规定了直接代理制度,由该条规定可知,直接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被代理人给代理人授权;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三、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后果承担责任
与直接代理相对应,我国合同法规定了间接代理制度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