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10修正)【颁布单位】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10-12-1【失效时间】【法规来源】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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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全文】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10修正)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01年7月27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其他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第六条工资集体协议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支付标准;(二)支付项目;(三)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