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架的理性思考北京物资学院法政系李爱华一、引言从宏观上来讲,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就是一切与物流活动相关联的环境责任保险,亦即基于物流环境污染赔偿责任而形成的一种保险,它指物流主体在物品从生产环节到消费环节流转过程(即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中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由于现代物流是一个新生事物,它攫取“第三利润源泉”的同时,面临的风险也与日俱增。根据风险管理的理论,实务界提出我国应当建立物流责任保险。2004年7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物流责任险。由于环境污染事故责任巨大,再加上我国缺乏相对完善和成熟的法律环境,物流责任险把环境赔偿责任纳入责任免除处理范围。然而物流企业不仅承担货物仓储、流通加工及运输等责任,更要承担防止物流活动造成污染环境的责任。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尤其是环境污染事故,物流企业将要支付巨额的赔偿金。企业不但会因巨额赔偿元气大伤,更会面临着没有能力治理和恢复环境的问题。鉴于此,构架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我国物流业发展过程中有待解决的问题。二、构架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分析(一)构架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风险责任社会化原理的体现随着社会生活日益多元化,个体接触的不安全因素随之增大,人们开始寻找社会化的风险分散机制,以保证自己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不因某次事故而遭受影响。责任保险正是这种风险责任社会化理论的产物,它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其意义在于加强被保险人的赔偿能力,分散被保险人的风险,同时有助于受害人赔偿的实现。同理,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架的意义在于为物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则是保险人以收取保险费的形式聚集大量资金,将赔偿责任分摊给成千上万的投保人,每个投保人只承担其力所能及的那部分环境赔偿责任,以达损害赔偿社会化之目的。风险责任社会化理论为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架提供了社会思想基础。[1](二)构架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法的基本价值的体现秩序、公正、效益是法的基本价值。法律秩序的特点是协调各种矛盾,使之服从于整体目的,在保持社会稳定的条件下,推动社会的发展。物流环境损害具有突发性、赔偿数额大的特征,这些特点极易造成受害人应得的补偿因加害人无力赔偿而落空,加害人因赔偿数额巨大而无法正常生产甚至破产。损害赔偿与赔偿无法实现这对矛盾得不到解决,受害人会感到绝望,加害人更没有能力生产,一旦企业破产还会导致工人失业,增加社会的不安定。构架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损害的巨额赔偿将会有相对强大的保险资金为后盾而得以实现,从而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经济稳步发展。正义是法的永恒价值,人人都希望在公正的社会中生活,获得公正的待遇。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能使保险公司聚积大量的资金,为环境损害赔偿提供资金来源,保证环境损害赔偿的实现。这一制度将能解决个人责任不足的困境,维护了社会的公正,体现了法的正义价值。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使得保险公司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必须尽量减少赔偿风险,自然会加强对投保企业污染行为的控制,使环境污染最小化。减少环境危害的损失,实际上就是提高了环境保护的效益,法的效益价值因此得到实现。(三)构架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体现可持续发展要求既要满足当代人的利益,也不损害后代人的利益,是一种环境与社会、经济相互协调的发展方式。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兼顾各方的利益。在环境损害发生后,为分散物流企业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者,尽量减少社会和国家的损失,有必要探索在物流领域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四)构架物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现代物流功能综合一体化理念的体现随着现代物流业务的发展,保险体系需要反映现代物流功能综合一体化的理念。由于物流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配送、包装、流通加工、信息处理服务,环节众多,每个环节又都充满了各种意外和风险,因此物流服务中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