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2014〕143号《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2014年7月18日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工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鹿城区、龙湾区和瓯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
各区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做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和安置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征地实施单位,做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调查、政策处理、批后实施和房屋补偿具体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前的培训工作,帮助被征地农民再就业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资金的收支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监管
农业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用使用、分配的监督管理和有关纠纷的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林业、水利、规划、民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征地事务机构承担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通过货币补偿、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就业等途径,对被征地单位和农民实行补偿和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