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提供虚假学历被解雇案[裁判摘要]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者学历有明确要求,而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该劳动合同
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政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唐茂林
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龙公司)因与被告唐茂林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冠龙公司诉称:被告唐茂林于2002年3月以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和采用虚假陈述的欺诈方式,使原告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此后,在原告每次要求员工更新人事资料时,被告均以欺骗方式填写了虚假信息公司接到相关举报后查实了上述事实,并发现被告在工作中存在虚报合同价格从中赚取差价的违规行为,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的同时影响了公司的声誉
鉴于此原告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合同
2010年7月和8月,被告、原告先后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嘉定区劳仲委)提起仲裁,同年9月17日嘉定区劳仲委作出嘉劳仲(2010)办字第1860、2188号裁决,该裁决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律与事实
被告以欺诈的方式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合同无效,且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故原告的行为属于合法解除,不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另,被告未做满2010年第二季度,原告不应支付其第二季度奖金,故请求依法判令原告:1.不予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1866元;2.不予支付被告2010年第二季度奖金32213元;3.被告应返还原告2009年12月至2010年5月向公司暂支的款项及借款共计28500元(包括暂支的业务费10000元、借款15000元、暂支茶叶款2000元、以工作站房租押金名义暂支的1500元);4.被告应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