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提供虚假学历被解雇案[裁判摘要]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者学历有明确要求,而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该劳动合同。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政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唐茂林。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龙公司)因与被告唐茂林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冠龙公司诉称:被告唐茂林于2002年3月以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和采用虚假陈述的欺诈方式,使原告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此后,在原告每次要求员工更新人事资料时,被告均以欺骗方式填写了虚假信息公司接到相关举报后查实了上述事实,并发现被告在工作中存在虚报合同价格从中赚取差价的违规行为,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的同时影响了公司的声誉。鉴于此原告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合同。2010年7月和8月,被告、原告先后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嘉定区劳仲委)提起仲裁,同年9月17日嘉定区劳仲委作出嘉劳仲(2010)办字第1860、2188号裁决,该裁决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律与事实。被告以欺诈的方式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合同无效,且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故原告的行为属于合法解除,不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另,被告未做满2010年第二季度,原告不应支付其第二季度奖金,故请求依法判令原告:1.不予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1866元;2.不予支付被告2010年第二季度奖金32213元;3.被告应返还原告2009年12月至2010年5月向公司暂支的款项及借款共计28500元(包括暂支的业务费10000元、借款15000元、暂支茶叶款2000元、以工作站房租押金名义暂支的1500元);4.被告应返还原告租房款项8190元;5.被告应退还三个月的汽车保险费用697.75元。同时,对仲裁裁决的其他内容表示认可。原告冠龙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嘉劳仲(2010)办字第1860、2188号裁决书,旨在证明本案已经仲裁前置程序;2.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旨在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3.暂支单四份,旨在证明被告唐茂林曾于2009年12月至2010年5月期间向原告预支、预借过四笔款项,共计28500元;4.支付凭证一份,旨在证明原告冠龙公司已将2010年5月22日至11月21日的房租81900元支付给被告唐茂林,但被告事后未提供租房合同;5.购销合同二份、苏泵泵业有限公司出具的付款证明、现金支票存根及原告冠龙公司律师与需方经理田冬的笔录各一份,旨在证明被告唐茂林曾与客户签订阴阳合同,从中赚取差价;6.被告唐茂林向原告冠龙公司提交的学历证明复印件及西安工业大学教务处的证明,旨在证明被告唐茂林存在学历造假的行为;7.任职承诺书,旨在证明被告唐茂林曾经承诺“提供给公司的个人材料如有作假,愿意无条件被解除合同”,故原告冠龙公司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8.2007年版的《员工手册》及被告签字的《认知确认书》,旨在证明原告冠龙公司系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与被告唐茂林解除劳动合同;9.原告冠龙公司原华东业务部经理马玉新书写的情况说明及马玉新的职务调动文件,旨在证明虽然马玉新在2008年8月知晓被告唐茂林学历造假一事,但因职务调动原因其未向公司报告亦未进行处理;10.汽车保险支付凭证,旨在证明原告冠龙公司为被告唐茂林支付了2791元汽车保险费;11.《聘用与奖惩制度》和2003版《员工手册》,旨在证明原告冠龙公司招聘业务人员必须是大专以上学历。被告唐茂林辩称,虽然被告进入原告冠龙公司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但2008年时原告公司已经知晓实情并对被告作出了处理,且2008年12月原告又与被告续签了劳动合同,足以证明原告考虑到被告的业务能力较强故不予计较其学历造假一事。故2010年6月原告又以被告学历造假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违反法律的行为,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告在2010年6月30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事宜,故双方劳动关系结束于2010年6月底,被告已做满第二季度,原告应支付该季度奖金。关于原告提到的暂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