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学术上,“公平”这一概念深刻地影响着如何对人的行为进行描述。而一旦涉及到对“公平”含义的理解,则表现得相当复杂。论文着重阐述的是罗尔斯(Rawls)、穆勒、哈萨尼(JohnHansanyi)以及宾默(KenBinmore)在此问题上的不同观点。罗尔斯提出了著名的公平正义原则;穆勒对罗尔斯的两个原则、哈萨尼对罗尔斯的平均主义(最大最小化原则)提出了质疑,而宾默则通过在公平社会契约形成的过程中引入“生存博弈”和“道德博弈”的概念,并通过引入“移情偏好”这一分析工具,重塑了一个可以判断“平均主义”和“功利主义”并非永不相容的理论模型。〔关键词〕原始状态;差别原则;人际比较;同情偏好;演进〔中图分类号〕D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89(2010)03-0158-072010年9月第26卷第3期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Beijing(SocialSciencesEdition)Sep.2010Vol.26No.3〔收稿时间〕2010-05-29〔作者简介〕高东茁(1986.01.19—),男,北京人。德国弗莱堡大学(FreiburgUniversity)经济与行为学院(FacultyofEconomicsandBehavioralSciences)经济与政治专业(EconomicsandPolitics)研究生。①关于霍布斯丛林((Hobbesjungle)的含义,可以做如下解读:霍布斯认为保护自己免于暴力死亡就是人类最高的必要,而权力就是来自于这种必要。在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stateofnature)下,每个人都需要世界上的每样东西,也就有对每样东西的权力,但由于世界上的东西都是稀缺和有限的,所以这种争夺权力的“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便永远不会结束,因此“孤独、贫困、污秽、野蛮又短暂”的生活被命名为霍布斯丛林。②行为功利主义(Actutilitarianism)是依据行为自身所产生的效果的好坏,判断行为的正当与否。③规则功利主义(Ruleutilitarianism)是根据在相同的具体境遇里,每个人的行为所应遵守准则的好或坏的效果,判定行为的正当与否。一、引言对于一个奉行共和主义的国家来说,国家宪法应遵循何种原则,美国经济学家穆勒(Mueller)曾引用德国哲学家伊曼努·康德(ImmanuelKant)的观点,认为“一个共和国的宪法要基于以下三个原则:第一,社会全体成员的自由原则;第二,各支系单独法律相互依赖原则;第三,全体公民平等原则。宪法应源于不断变化的社会契约,此契约是所有法律的基础”。[1](597)基于全体一致通过的宪法被每个个体成员接受以解决霍布斯丛林问题(Hobbesjungle①),即在原始(自然)状态下“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现实中,在相关的公共政策背景之下,政府应该也必需提供和管制相关产品以满足民众的需要。与此同时,关于公平的问题应运而生且不可避免。针对公平,奥地利经济学家爱恩斯特和德国学者克劳斯曾断言:“至今,很多重要的证据表明,以公平为出发点的动机影响了人们的行为”[2]。如今,这一论点已经成功的被主流经济学所接受,可见,公平这一概念对于人类行为的描述来说影响力之强大。但涉及到对“公平”含义的理解,则表现得相当复杂。英国学者宾默(KenBinmore)认为,“通过多种方法且在不同环境中,公平判断这一概念已经被众多学者定义”[3]。当今社会,对于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而言,一个重要的任务就在于如何依公共需求合理生产与分配资源。但究竟什么才是真正的社会需求呢?怎样达到既定的分配目标呢?从福利经济学产生并发展以来,功利主义扮演了重要角色。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Happiness),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这使得人与人的效用比较成为可能,它帮助我们界定什么是好什么是坏(好:在此可被理解为快乐或幸福———笔者注)。在此,有两种划分功利主义的方法,即行为功利主义(actutilitarianism②)和规则功利主义(ruleutilitarianism③)。而对于前者而言,当仅仅考虑行为结果的公平而非效率的时最大最小化原则:功利主义和公平的社会契约高东茁(德国弗莱堡大学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