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健康告知书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员工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凡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投保时年龄为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投保单位在职人员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经本公司同意,续保者不受本款90天等待期的限制)因患疾病,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在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中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中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投保时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无论本公司向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限额本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从任何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本公司给付保险金以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金额为限
第五条责任免除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或本合同生效90天内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患病或伤残,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疾病或伤残;三、被保险人的犯罪或拒捕行为;四、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