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2001年1月2日发布2006-10-0103:50关于印发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1]2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部有关直属单位: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提高医院感染诊断水平和监测的准确率,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在充分论证、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二○○一年一月二日卫生部办公厅二○○一年一月三日印发附件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医院感染的定义医院感染(NosocomialInfection,HospitalInfection或HospitalacquiredInfection)是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入院时已存在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下列情况属于医院感染:1
无明确潜伏期的感染,规定入院48小时后发生的感染为医院感染;有明确潜伏期的感染,自入院时起超过平均潜伏期后发生的感染为医院感染
本次感染直接与上次住院有关
在原有感染基础上出现其他部位新的感染(除外脓毒血症迁徙灶),或在原感染已知病原体基础上又分离出新的病原体(排除污染和原来的混合感染)的感染
新生儿在分娩过程中和产后获得的感染
由于诊疗措施激活的潜在性感染,如疮疹病毒、结核杆菌等的感染
医务人员在医院工作期间获得的感染
下列情况则不属于医院感染:1
皮肤粘膜开放性伤口只有细菌定植而无炎症表现
由于创伤或非生物性因子刺激而产生的炎症表现
新生儿经胎盘获得(出生后48小时内发病)的感染,如单纯疱疹、弓形体病、水痘等
患者原有的慢性感染在医院内急性发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