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探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探讨内容摘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保证坚持正义、公平标准的前提下,如何提高程序效益及效率,成为当代诉讼法学理论和实践的一项重要课题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审理方式的改革,就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而作的努力之一
本文从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阐述简化审理的适用条件及其可以简化的内容,并针对简化审在保障被告人权利方面不足的缺陷,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认罪案件;有罪答辩;普通程序简化审;公正效率导言随着案件的日益增多,在现有司法资源下,如何应用多种多样的方式,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率,迅速结案,成为司法机关关注的问题
过去,不管被告人认不认罪,庭审都要按既定程序有条不紊地走一遍,将大量时间花费在控辩双方均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事实、证据上,而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却没有时间充分展开辩论,控辩双方的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势必影响到庭审质量和裁判公正,客观上也使诉讼时间大大延长,增加诉讼拖累和诉讼成本在国外刑事诉讼活动中,对重罪和轻罪案件,被告人认罪和不认罪案件采用不同的程序审理,是普遍的做法
只有被告人不认罪和疑难、复杂的案件,才完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通常采用简化的程序
如美国的“辩诉交易”程序,只要控辩双方协商一致,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后,案件不经开庭就径行宣判
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提高诉讼效率问题最为显著的改革措施,就是规定了简易程序,将大量案情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从普通审理程序中分离出来,予以快速简便的审理
但立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且模式单一,简易程度不够,还不足以适应诉讼实践的需要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这个文件的公布,对于切实维护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