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界定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许多国家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在我国则存在着相互包含的关系
表面看来,这似乎只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其实这里有着深刻的历史与现实的原因
本文试图从体制上对这一立法现象进行透视
一、我国关于两类立法相互关系的各种观点及其评析概括我国目前关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关系的各种看法,大致可以归为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劳动法包括保障的内容;二是认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三是认为劳动法从属于社会保障法
在我国,“社会保障法”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提出的一个范畴
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并无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在我国则可以说是渊源流长
我国在劳动法调整对象上存在着某些不恰当的扩大,正是这种扩大涵盖了保障内容,这种扩大可以概括为内在式的和外在式的
所谓“内在式的”扩大,也可以称之为“劳动关系广义说”,是扩大了对劳动关系的认识,将一些保障内容加入劳动关系的范围,并形成第一种观点
这种观点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劳动法中较为流行
所谓“外在式的”扩大,可以说是“劳动法调整对象广义说”,是将劳动关系以外的一些社会保障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并形成了第二种观点
这种观点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的劳动法中较为流行
当前,随着“社会保障法”这一概念被我国逐步接受,又出现了扩大:“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的倾向,我们可称之为“社会保障法调整对象的广义说”,并形成上述第三种观点
笔者认为这三种观点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种观点:劳动关系包含了保障福利内容“劳动关系”有时也称之为“劳资关系”“劳雇关系”“劳使关系”等等
台湾的一些学者认为,“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中心所展开,着重劳动力、劳动者为本位的思考:“劳资关系”含有对立意味,因为劳方资方的界限分明,其所展开的关系自然包含一致性与冲突性在内:“劳雇关系”以雇佣的第1页共12页法律关系为基础,重点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