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为贯彻落实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决定》保市政[2003]21号、保定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县(市、区)认定工作的通知》保教通字(2004)23号和《关于启用民办学校新办学许可证暨开展民办学校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保教通字(2004)4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区民办幼儿园审批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稳定、持续、和谐、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指导纲要(试行)》、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卫生部第14号令《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河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河北省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标准》,结合我区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实际,特制定《北市区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一、民办幼儿园设置的基本条件民办幼儿园的设立应当符合北市区学前教育发展的需求,幼儿园布局要科学合理,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幼儿园要实现“三段”(即有三个年龄段,办有大班、中班小班)、“两基”(即有基本办园条件、有基本卫生保健设施)、“五独立”(即法人独立、园舍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管理独立)
幼1儿园适龄幼儿为三周岁至六周岁(小班三至四周岁、中班四至五周岁大班五至六周岁)
民办幼儿园规模:最低设3个班(大班、中班、小班),最高设18个班;在园幼儿总数不低于60人,不高于540人;幼儿园幼儿按年龄分班,班额一般为小班20-25人、中班25-30人、大班30-35人,每班幼儿人数最多超5人
二、举办者和组织机构应具备的条件1、举办者条件: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