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受省《条例》修改课题组委托,本课题组承担的课题题目是《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的调查及建议》
依法向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征缴必要的社会抚养费,既是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公民一种经济限制,又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国家、社会抚养违法出生人口的经济压力
将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征缴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实际工作中,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却很难征缴到位
如何解决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缴难问题已成为社会特别是广大计生工作者关注的一个热点
下面,根据调研情况和实践工作,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问题、成因作以分析,并就《条例》调整完善提出几点建议,欢迎批评指正
一、我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发展历程及其作用在我国近三十年里,尤其是在推行计划生育之初,由于计划生育工作相当难做,地方政策或立法中往往都对“超生”规定了经济限制措施
20世纪80年代起各省地方立法中规定了对超过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要给予超生罚款
随后,各地在地方立法中先后将超生费更名为计划外生育费
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
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征收主体、征收管理体制等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经济处罚的标准随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和颁布,也做了相应的调整二、我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现状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不足30%(见省调研报告),多年欠帐无法结案的现象在基层普遍存在
社会抚养费难以征收到位,已成为困扰我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突出难题
形成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执法环境的原因,还有执法部门主观上的第1页共7页原因
下面,以XX市违法生育现状为例进行分析:从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