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法律风险一、事实描述及前提在未经竣工验收时,作为发包人的我方已经开始进入厂房、并正准备投产经营
现要明确该过程中存在什么法律风险,采取什么方法能降低或防范该些法律风险
本篇法律风险的提示及相关建议的提出是建立在我公司已经取得该项工程的国土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的基础之上
同时,本篇所言及司法实践仅为通常做法,并不具有绝对性
二、法律依据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
环境保护法6
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法律分析(一)法律禁止“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依据《合同法》、《建筑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消防验收、防治污染的设施的验收或者未通过该些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并进行生产经营,若交付使用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见后文
此处“交付使用”既包括“发包人擅自使用”,又包括经承包人同意的交付使用
任何一种交付使用,在未经竣工验收之前均为法律法规所禁止,但两者区别在于:发包人因未经竣工验收使用部分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所主张的民事权利能否获得司法支持
(二)“使用”和“擅自”的认定“发包人擅自使用”和“经承包人同意的交付使用”涉及到“使用”的认定,但是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均未明确界定其内涵,根据相关司法实践,“使用”认定应包括如下内涵:1
前提: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过;2
程度:应为按照建筑工程的实际用途进行利用,如厂房则实际投入生产、办公楼则进行办公运营、住宅则为实际入住
若改变工程的用途,则依据改变之后的实际用途来确定程度上是否符合要求
实践中发包人在工程现场临时存放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材料,或接待相关行业、政府、其他方面的参观等一般不认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