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管理,保障医疗机构制剂安全有效,根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检查是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我市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条件和配制过程等进行日常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局)依据市市场监管委的工作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质量与文件管理第五条制剂室配制制剂应持有和保存下列文件:(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相关申请、验收、整改和变更记录;(2)制剂品种的注册批件及相关变更批件;(3)制剂品种的注册质量标准及相关变更批件;(4)制剂室监督检查文件及记录
第六条制剂室应制定对制剂配制全过程的实施有效管理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制剂室管理文件、程序文件及操作规程和记录文件,所有文件的制定应符合制剂配制全过程的实际管理需要、具备可操作性,能够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制剂室实际运行管理的各个方面应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相一致
第七条管理文件涉及的内容应包括机构、人员、环境、设施设备、物料、质量、验证和文件的管理
第八条为确保上述管理文件的有效实施,制剂室应制定相应的程序文件,确定管理文件相关规定的执行程序
第九条制剂室应制定操作规程,以确保制剂配制和质量管理各项操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并符合管理文件和程序文件的规定要求
操作规程应包括设施设备、物料管理、制剂配制、质量检测、验证等操作规程
第十条制剂室应制定标准化的记录文件
记录文件是制剂室员工在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