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车辆的安全管理,保障我公司车辆及公司内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车辆单位,是指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拥有机动车辆的各单位
机动车辆,是指产权、调配归属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动车辆及进入厂区的外来车辆
如汽车、电瓶车、翻斗车、叉车、吊车及职工私家车等
第二节车辆安全要求第三条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
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并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定期验审,取得合格证后方可行驶
车辆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检修清洗应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四条车辆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
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机动车在没有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以前,需要移动或试车时,必须申领移动证、临时号牌或试车号牌,并按规定行驶
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第五条车辆主管单位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应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职责:(1)建立健全车辆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和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档案
完善机动车辆保养维修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
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修、漏修,确保车辆完好
(2)建立安全行车管理台帐
内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记录、道路交通违章记录、车辆安全行车里程记录、驾驶员出市境记录、车辆各级保养和检修记录、单位安全行车状况分析等
(3)承运危险品等特殊物品运输的,应当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主管单位要及时了解、掌握驾驶职工作强度及遵守规章情况,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疲劳驾驶、超载等违章行为发生
(4)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