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1986年8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24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24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为了有利于进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和技术沟通,管理外国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技术组织(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上海市的代表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国企业在本市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常驻代表机构)为非直接经营性的机构,只可代表其派出企业进行业务联络和服务活动
但是,两国政府已有协议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三条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常驻代表机构的派驻人员及其家属,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并向上海市公安局及时办理居留或户口申报手续
第五条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应当持登记机关颁发的代表证进行业务活动
代表离职时,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缴回代表证
第六条常驻代表机构应按中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持登记证在中国银行或外汇管理局同意的其他银行开立帐户
第七条常驻代表机构及其派驻人员,应根据中国税法规定,向上海市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照章纳税
第八条常驻代表机构及其派驻人员进口或出口自用的办公、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应根据中国海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九条常驻代表机构因业务需要必须装设商业性电信设备的,应向本市有关电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常驻代表机构不得架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