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项目一览表实施主体执法依据收费标准及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时限责任类别责任部门(1执法种类执法项目行政许可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批合肥市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0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
征地管理费:皖价房[2002]47号
标准:省辖市范围内平方米,县所辖镇范围内元/平方米,其他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4款: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50年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1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开发土地,应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积极进行土壤改良,防止砂化、盐渍化、潜育化和水土流失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土、荒坡、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向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的办理审批手续:(一)不超过20公顷的,报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二)超过20公顷不超过50公顷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超过50公顷不超过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54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