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项目一览表实施主体执法依据收费标准及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时限责任类别责任部门(1执法种类执法项目行政许可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批合肥市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0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征地管理费:皖价房[2002]47号。标准:省辖市范围内平方米,县所辖镇范围内元/平方米,其他0.6米。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4款: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50年。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1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开发土地,应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积极进行土壤改良,防止砂化、盐渍化、潜育化和水土流失。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土、荒坡、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向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的办理审批手续:(一)不超过20公顷的,报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二)超过20公顷不超过50公顷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超过50公顷不超过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54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1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第22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第23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4、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5、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部第11号令)6、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6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4行政许可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合肥市人民政府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的,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以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经依法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