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恒兴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试行)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签订和执行程序,加强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减少或避免合同纠纷,有效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维护集团公司利益,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以厦门恒兴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合资合作合同、借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企业并购、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工程发承包合同、设备(包括办公设备、工程设备等)及原材料、办公耗材等采购合同、联营合同、租赁合同、代理合同以及其他公司资产权益处分协议等等
本制度所称“重大合同”,是指涉及联营、合资合作、股权转让、企业改制、投资收购、企业兼并、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工程发承包企业或资产招拍挂、金融机构借贷等各类重大经济活动的合同,以及董事会认为的涉及集团公司重大利益的其他合同
本制度所称“一般合同”,是指集团公司在日常经营及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除以上重大合同外的各类合同
本制度所称“经常性合同”,是指集团公司日常经营及管理过程中经常性、重复性发生的首次签订的合同期限届满后未作任何条款或内恒兴集团〔2008〕法务01号容实质性变更而续签的各类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及各类采购合同等等
公司内部签订的各种协议及劳动合同、人事聘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并贯彻和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二节合同签订和审批第四条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外签订合同
其他签约人必须持有集团公司合法授权的委托书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以集团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必须取得集团公司的授权
各职能部门、专业部门及分支机构,都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五条每一项合同都应当有确定的合同承办人
合同承办人对合同的谈判、起草、申报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