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委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妇女委员会是党政群机关、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妇女的群众组织,是妇女联合会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与妇女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妇女委员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组织的领导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教育、引导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女性
第五条贯彻、执行妇女代表大会和妇女联合会执委会会议精神,完成妇女联合会部署的工作
第六条推动并参与有关妇女发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向有关部门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代表妇女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
第七条开展“巾帼建功”和“五好文明家庭”活动,组织培训、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提高妇女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第八条宣传、表彰妇女先进典型,建立妇女人才信息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妇女联合会推荐妇女人才,推动妇女参政
第九条增进妇委会之间以及与其他妇女组织之间的联谊,加强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人才培养和推荐、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第三章组织第十一条各级党政群机关、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建立妇女委员会,妇女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下设妇委会分会、妇女小组
第1页共2页地级市以上党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机关建立妇女工作委员会
妇女工作委员会接受同级机关党工委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
第十二条妇女委员会委员由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三到五年,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
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妇女代表协商推举产生
第十三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推选主任一名,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委员人数较多的,可推选常委若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