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日前又有多名官员下马,女官员“通奸”首次被中纪委写入调查通报中,让“通奸”一词再次成为舆论热点。官员因通奸获罪,古今中外并不少见,中国最早载通奸罪的是《尚书》,《诗经.卫风》写齐襄公与异母妹文姜通奸被撞破后杀死鲁恒公……从现行法律层面来看,通奸不算违法犯罪,相比于古代刑律的重判而言,体现了相当的宽容;从社会道德层面,通奸不被认同,这一点似乎相沿未变。在中国古代,重者处死;轻点儿留条活命,但会被处以宫刑;再轻的,也要挨板子。而在西方社会,大多数伦理体系也从道德层面反对通奸,理由是,出轨者亵渎了由两人缔结的最具私密性的婚姻契约。但无论“通奸”是否入罪,在道德上的谴责从古至今却从未改变。何为“通奸”中西方都曾立法将其入罪通奸(Adultery)是指已婚人士自愿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通奸不是犯罪,因为我国的《刑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美国许多州都将通奸认定为是犯罪行为,但很少有人因此而被起诉。在那些采取过错离婚制的州,通奸可构成足够的离婚理由;此外,有些州在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时也会将通奸作为考虑因素之一,可能会授予过错一方配偶较少的财产。中国古代史书上称为“和奸”《诗经.卫风》写齐襄公与异母妹文姜通奸,文姜嫁给鲁桓公后,两犹如空气和水,人仍私情不断,被鲁桓公发现,齐襄公恼羞成怒,派人把鲁桓公杀了。春秋时期郑卫风情大盛,桑间濮水成了男女“相好”地方。“相好”这个词带有很暧昧的色彩,也是不得露水者侧目用之之词。这个“好”字是会意字,男女在一起为“好”,这个“好”代表了人类早期的感情活动。“友爱”的“友”字,是两只手握在一起。“爱”的繁体字写作“愛“,字下面也是“友”字,男女的两只手拉在一起。“男欢女爱”的“欢”,左边是“又”字,代表手,手拉手。右边的“欠”字,是抬身的意思,异性拥抱可能一方高度不够,就要起身相承。中国古代史书通奸法律上又称“和奸”,民间贬义叫“私通”,稍微中性说法叫“相好”。“通奸”本来应该称“通好”,因为这种关系暧昧,于是有夫妇之人随便乱爱,舆论给了个贬义色彩很浓的词“通奸”。农村有的地方俗称通奸者为“轧伙”,“轧伙”,是一起做爱的意思。西方基督教认为通奸是犯罪西方基督教认为通奸是犯罪,英国亨利八世有两个王后因为通奸被处死。法国1810年《法国刑法典》规定,夫在家里将通奸之妻和奸夫捉获杀之者,杀罪应予宥恕。妻通奸者处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徒刑,夫于家里容宿姘妇处一百至二千法郎罚金。1994年《法国刑法典》规定,强奸以外性侵犯罪,处五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主要指通奸行为。美国许多州将通奸定为犯罪,有些州分割夫妻财产通奸方只能分得较少财产。1968年《意大利刑法》第五百六十条规定通奸罪,丈夫蓄妾罪。1971年《西班牙刑法》通奸罪规定,通奸男女均处徒刑六个月至六年。中国古代皇帝后宫为防止出现通奸,用阉割的太监去服务妃嫔。几乎所有的文明体都曾经立法将通奸入罪,即使在今天,仍然有不少文明国家或地区在法律上保留通奸罪,比如法国韩国、美国的一部分州、中国台湾。IEF2中国历代对“通奸罪”的处罚演变趋势呈现“U”形轨迹中国通奸罪最早载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宫就是宫刑,阉割男性生殖器,将阴茎与睾丸一并割除。《史记-始皇本纪》载:“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规定把“私通”定以极刑,且可不告而杀,私刑亦合法,“人人得以诛之”。从先秦至民国时期,中华法系也是一直设立通奸罪。如果对中国历史上通奸罪罚的演变趋势做一种鸟瞰式的观察,我们会发现它恰好呈现出一个“U”形轨迹:前期重罪化,中期轻罪化,后期又重罪化。秦汉:处罚严厉最甚时处宫刑秦汉魏晋时期,法律对于通奸罪的处罚很严厉,如据北魏的刑法,“男女不以礼交,皆死”,通奸是死罪;又允许亲属对通奸之人以私刑处死,《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夫为寄豭,杀之无罪。”所谓“寄豭”,指跑到别人家传种的公猪。意思是说,如果丈夫像公猪一样钻进别人的被窝,那么被人杀死了也是活该,杀人者不用承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