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中顾法律网上的。一二手房买卖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周卡方2015-11-2010:20:09事件回顾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交易市场火热,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一、二手楼的买卖合同。然而,与房屋交易热潮相伴而来的却是大量的一、二手楼买卖合同纠纷问题。房屋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商品,其投资之大,情况之复杂非一般商品可比,许多人为了买到一套合心意的房子,甚至要付出毕生的积蓄。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房屋无疑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但面对在交易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所产生的法律纠纷所带来的困扰,却又使得消费者感到极其烦恼。因此,利用法律知识来规避购房风险,对购买者而言显得非常有必要。由于房屋买卖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多,在此,本律师主要站在购房者的立场来针对一、二手楼房屋买卖中常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点评,以便消费者能更好的了解并规避有关法律风险。今天我们来讲一下一手楼房买卖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在一手楼交易中,购买者必须关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楼盘广告的法律认定、认购书的法律效力、收楼交接中关注问题、产权登记的约定问题等事宜。(一)商品房买卖的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范围只是一手楼买卖不包括二手楼买卖的。(二)楼盘广告的法律认定在房屋交易的过程中,有些购房者会提出这样的疑问:“楼盘销售时提到引入名校的宣传,该广告有法律效力吗?要是购买房屋之后,发现并有没有引入名校这一事实的话,又如何维权呢?”针对楼盘广告的法律效力的认定这个问题,我国已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购房者来说,最有效保障自己权益的是购房合同,所以最好应该在合同里进行约定包括将要引进哪所名校等等。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多数开发商不愿意把引进名校的条款写进合同,那么,购房者应该留个心眼,将开发商的广告宣传材料及销售过程中的资料等保留下来。对于购房者的决策有重要影响作用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应视作合同的一部分,如果开发商在其宣传中明确指出“将会引入某某学校”,应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开发商必须遵守。当然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说“引进名校”,但是没有指出具体的学校名称,那么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可能只能作为要约邀请而不能视为合同的一部分,要追究开发商责任就比较难了。(三)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在房地产销售过程中,一些购买者会跟开发商签订房屋认购书,那么这份认购书的效力等同于买卖合同吗?如果不是,它的法律效力又如何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另外,该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在拟定合同时,买房者需注意尽量搞成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一般包括:不能就认购书内容以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等;如果觉得买的楼房不满意,而不应急于回复说不买从而使自己违反认购书的约定而损失了定金。应与开发商就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