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护我成长第二课时善用法律保护自己单元课标要求1.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的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2.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自觉遵守社会规则。4.理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意义,能够自觉守法,维护社会秩序。教学目标1.知识目标:知道未成年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方式和途径。2.能力目标:培养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能力。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树立法律保护意识;增强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勇气和信心。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1.竖立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2.知道未成年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方式和途径。教学难点三种诉讼的形式、非诉讼方式的内涵。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情景教学法,辩论等。教学过程(课前准备)1.学生准备:收集自我保护的典型案例和资料,总结自我保护的方法。2.教师准备:了解学生材料收集情况;分析学生中依法维权、依法律己的典型事例;收集贴近学生生活的典型案例、收集“机智勇敢”的典型案例。〔新课导入〕未满12岁骑车上路承担事故责任夏军、曾强、梅霖三人是同学。1996年10月21日下午12时许,三人一起回家。梅霖骑一辆自行车,夏军与曾强交替乘坐梅的自行车。当行至河南省新县城关将军路坡顶时,夏军要求梅霖骑车带他先走,曾强也要求坐上梅霖的车走。争执中,夏军坐上梅的车。曾强见状便用手去拉夏军,致使夏军从自行车上摔下,将左眉弓部摔伤,当即被送往新县人民医院治疗,并住院10天,花医疗费273元。后夏军仍觉头痛、头晕,1996年10月30日,新县人民医院诊断夏军为脑外伤后神经症及颅内血肿,又住院治33天,花医疗费2646.60元。夏军伤情经新县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为:头部软组织损伤系外伤直接形成;神经症系外伤诱发形成。提问:在这个案例中谁应该承担责任?教师总结:现实生活中,对"骑车不准带人"这一规定,众人皆知。但对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准在道路上骑车为限定性规定,知道的人却不多。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三人在事故发生时,均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公路上骑自行车、乘坐自行车而发生事故,其监护人应承担疏于监护未成年人的民事责任;被告曾强将原告夏军从自行车上拉下摔伤,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梅霖未满12周岁在公路上骑车、原告夏军乘坐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所骑的自行车,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057.96元,原告监护人承539.64元的赔偿责任。社会是复杂的,未成年人难免受到伤害。我们维护最有力的武器就是法律。(讲授新课)一、求助有路(板书)活动一:畅所欲言由于我们对法律知道得不太多,常常需要帮助。因此,要了解一些能够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的机构。讨论:你了解的相关机构有哪些?这些机构有什么样的作用?教师总结:可以通过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等机构反映问题,寻求帮助,以解决问题;或者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纠纷,保障公民权益。这类解决方式叫非诉讼手段。非诉讼手段是我们维护合法权益常用的有效手段。活动二:助人为乐请同学们阅读第108页小芳的事例。请你帮小芳出主意,给他推荐能够帮助的机构,使其继续上学。教师总结:小芳的事情可以向当地妇联、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反映,寻求帮助。二、敢打官司(板书)活动三:新闻报道——小强热线(请一位学生当记者小强以新闻报道的形式报道小苗的事例)请你为小苗想想办法,她怎样才能讨回公道?教师总结:小苗的意外摔伤校方应负主要责任。当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诉至法院。后续报道:小苗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活动四:想一想什么是诉讼?诉讼的分类及其区别?教师总结:诉讼就是俗称的打官司。它是人民法院主持有利害关系人参与的处理纠纷的程序。诉讼是维护我们合法权益最正规、最权威、最有效的一种手段,是保护我们权益的最后屏障。诉讼通常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它们的区别见下表。解决问题裁决机关示例备注刑事诉讼犯罪行为国家司法机关犯罪行为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