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程序为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的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程序》,现予发布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程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一步明确参比制剂的选择流程,制定本备案与推荐程序
一、本程序所述参比制剂备案与推荐工作,是指药品生产企业、行业协会、原研药品生产企业、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生产企业等作为申请人或推荐人,参照《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指导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通过备案、推荐、申报等方式,选择参比制剂的过程
二药品生产企业可通过备案的方式选择参比制剂
生产企业填写《参比制剂备案表》;撰写《综述资料》(附1),详述参比制剂选择理由;提交所生产品种现行有效的批准证明文件,生产产品首次批准和上市后变更等历史沿革情况的说明
三、行业协会可组织同品种生产企业提出参比制剂的推荐意见
行业协会填写《参比制剂推荐表》;撰写《综述资料》(附1),详述参比制剂选择理由;提交行业协会资质证明复印件、推荐过程记录与说明、相关同品种生产企业同意推荐的证明性文件
四、原研药品生产企业、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生产企业其产品如满足参比制剂的条件,可主动申报作为参比制剂
生产企业填写《参比制剂申报表》;撰写《综述资料》(附1),详述参比制剂选择理由;提供申报参比制剂品种近三年生产、销售情况说明
进口原研药品申报参比制剂,申报者需同时提交生产证明、销售证明、出口证明等证明文件,及进口原研药品与其原产国上市药品一致的承诺书
原研地产化药品申报参比制剂,申报者需同时提交原研地产化药品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