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的若干意见1附录一: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实施办法甬政办发〔2008〕239号为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加快宁波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的引进培养,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大力构筑区域创新型人才高地,根据《关于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7〕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关于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相关界定和要求(一)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范围:《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的第1类至第7类正式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对象;第8类至第10类经市专家认定委员会(或给予财政保障的同级政府专家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对象,具体为:1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
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3
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前两位完成人;4
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专家;2885
XX省特级专家,或条件相当的高级专家;6
长江学者、钱江学者或甬江学者特聘教授;7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创新人才;8
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引进后承担市重点项目、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军人才,或有自主知识产权来甬进第1页共7页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海内外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9
各行业国内外知名拔尖专家;10
聘请参与宁波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或聘请参与宁波企业重要科技项目攻关,且在甬实际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的高级专家学者
(二)本实施办法适用时间范围
自《若干意见》下发之日后正式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对象纳入本实施办法保障范围
(三)财政政策保障职责要求
市级财政主要负担市属单位,以及经联席会议认定的在甬省部属重点科研机构、重点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