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当前文学批评的规范与标准不过这种突破或修改只能是在继承的基础上进行,而不是凭空的突破,任意的修改
也就是说,无论是科学的研究还是竞技的游戏,都要遵从一定的规范或规则,这些规范或规则可以突破或修改,但不能废除,也不能混用,如果废除或混用,这个学科或游戏的自身也就被取消了
文学领域也是这样
我们可以拿新诗发展的事实来说明这一问题
闻一多的《诗的格律》[12]在新诗发展史上无疑是一篇富于建设性的重要诗论,在今天看来,它的价值倒不在于它模仿西方象征主义“纯诗”理论所提出的诗的“音乐的美”、“绘画的美”和“建筑的美”的具体的诗歌创作主张,而在于文章断然宣布:“诗人乐意戴着脚镣跳舞
”“越有魄力的作家,越是要戴着脚镣跳舞才跳得痛快,跳得好
只有不会跳舞的才怪脚镣碍事,只有不会作诗的才感觉得格律的束缚
对于不会作诗的,格律是表现的障碍物;对于一个作家,格律便成了表现的利器
”这里,闻一多所说的诗人“要戴着脚镣跳舞”,是在新诗发展的特殊时期强调诗歌自身特有的规定性
新诗初创期,在胡适的“要须作诗如作文”,[13]甚至“有什么话,说什么话;话怎么说,就怎么说”的所谓“一切打破”的“诗体的大解放”[14]理论的影响下,诗歌完全不讲艺术规律,拆除了自身的所有壁垒,无限制的越界
其结果就像孙玉石先生所描述的:“‘胡适之体’初期白话诗的泛滥,过分注重语言上的白话而忽略新诗的诗性特质;郭沫若《女神》式的呼喊诗的繁衍,有袒露的直率而无更深的诗情内蕴……冰心《春水》《繁星》格的小诗的过分无节制的盛行,诗意全无的三两句写景咏情之语,也冒充新诗在刊布流行……”[15]看,“一切打破”的“诗体的大解放”的代价是诗歌自身价值的失落,难怪闻一多先生指责胡适的新诗理论“是诗的自杀政策”了
[16]确实,各种艺术门类,甚至各种不同的概念,都是人类在认识和探求过程中,把所感觉到的事物进行分类,把每一类事物的共同特点抽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