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用气人(甲方):供气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用气手续1.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燃气供用气登记手续
2.乙方为甲方办理用气手续时,应当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告知甲方;乙方在审核燃气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双方约期由乙方上门进行现场用气设备检测、验收
乙方应当自现场用气设备验收合格后予以供气
3.在用气设备通过乙方验收合格前,甲方不得使用燃气
第二条用气基本情况1.用气地点:
2.燃气种类:□天然气、□人工煤气第三条供气质量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燃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四条燃气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1.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燃气基准价格为:元(RMB)/标准立方米,实际价格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供气气源种类发生变化时,则按照新气源价格执行
2.空置容量费:甲方的月用气金额少于元的,乙方将向甲方收取空置容量费,凡按空置容量费收取的金额,以后不在其燃气实用抄见数中增减
在合同执行期内,若遇空置容量费的收费标准调整,将按最新的标准执行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价格管理部门调整燃气价格,则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执行
.4.乙方用抄表方式计量燃气费的,按照抄表通知提示的日期抄表,以燃气计量表的读数为依据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
乙方应当在抄表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派送付费账单
甲方应当按照账单提示的期限、方式及金额缴费
甲方如使用IC卡燃气计量表,应当按照乙方定期公告的预购气规定购买燃气
当IC卡燃气计量表的基表与IC卡控制器出现数据不同步时(基表故障除外),以基表计量为准
5.体积修正:基表读数只是工况读数,与用户结算用气量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