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法律关系的主体高宏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多,因此也就有多种法律关系主体
换句话说,不仅财会人员的行为应该受《会计法》的规范,还有其他许多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的行为应该受到《会计法》的规范
这些人的行为违反了《会计法》,也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切不可望文生义,以为《会计法》只与会计人员有关
本文重点谈谈《会计法》涉及到哪些法律关系主体
《会计法》第二条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这里对单位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
具体来说,《会计法》第二条规定的单位有以下几种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属于机关法人
其行为能力从依法成立之日起产生,到依法终结之日消灭
国家机关在《会计法》中的主体地位,下面专门论述
2、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社会团体:“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例如我们所熟知的工会组织,就是社会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对此作了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的会计事务,应依照《会计法》进行处理
当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另外,依据其它法律法规还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公司
公司应该执行《会计法》,这是毫无疑问的
应该注意,《会计法》对公司、企业还有特殊的规定
这些规定,属于从其业务特点出发的强调性的规定
第1页共8页4、企业
企业包括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企业
企业是实行经济核算,进行生产(包括物质生产和提供服务)经营的营利性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