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代表中国船员、中国船东协会代表中国船东,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如下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航运事业发展,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中国船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船员体面劳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照国际劳工组织(ILO)、国际海事组织(IMO)的有关公约,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适用于中国籍船员、中国船东协会的会员单位及其所拥有和(或)管理的中国籍船舶
中国船东协会的会员单位拥有和(或)管理的方便旗①船舶,雇佣中国船员的,可以选择使用本协议
如选择使用本协议的,需遵守船旗国或地区法律、法规
第三条船东应当尊重船员依法参加、组织工会和开展工会活动的权利
在企业中,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船员工会组织
工会应按《工会法》规定开展工会活动,履行工会义务
①方便旗国家或地区参考以下名录:1
安提瓜和巴布达;2
开曼群岛;5
塞浦路斯;6
直布罗陀;7
洪都拉斯;8
利比里亚;10
马耳他;11
马绍尔群岛;12
荷属安第列斯;13
巴拿马;14
圣文森特;15斯里兰卡;16瓦努阿图,等
2第四条船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船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规定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和上船协议
船员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协议的规定
船东雇佣劳务派遣船员的,应确保该船员与有资质的服务机构或相关单位签订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劳动合同
第五条本协议所称船东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他已从船舶所有人处依法取得船舶营运权利,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