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适应建设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市中心城区的各项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规划区以外村庄、集镇的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
旗县市所在地、镇和建制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四条多层及低层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方面的要求外,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以下所述建筑间距均为最小建筑间距)
(一)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南偏东或南偏西0°—15°,含15°),建筑间距:新建区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
1倍,改建区为1
(在规定范围内,层数高按上限,层数低按下限)2、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在15°—60°的住宅间距按下表执行
示意图1方位角范围建筑间距备注Na建筑间距15°<а≤30°0
9L本条L为第一条所规定的正南北向间距30°<а≤45°0
8L45°<а≤60°0
9L3、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60°以上的),其间距:新建区为相邻建筑高度的1
9倍,改建区为1
7倍,并且不小于20米(在规定范围内,层数高按上限,层数低按下限)
4、当阳台累计长度大于(或等于)居住建筑长度的1/2时,建筑间距从遮挡建筑主体算至被遮挡建筑的阳台;当阳台累计长度小于居住建筑长度的1/2时,从遮挡建筑物的主体算至被遮挡建筑物的主体
5、在核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以下原则计算:(1)平屋顶算至女儿墙顶,无女儿墙算至檐口;(2)坡屋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