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五至十级赔偿标准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
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
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
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
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
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
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个月年龄等级20周岁以下20~30周岁30~40周岁40~50周岁50~55周岁55~60周岁五级36302418126六级30252015105七级2420161284八级181512963九级12108642十级654321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三)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2012年为3869元)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