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五至十级赔偿标准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个月年龄等级20周岁以下20~30周岁30~40周岁40~50周岁50~55周岁55~60周岁五级36302418126六级30252015105七级2420161284八级181512963九级12108642十级654321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三)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12年为3869元)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五至十级工伤赔偿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级7个月乘以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最低为3869元*60%,最高不超过3869元*300%。中间工资数额按实计算)10级7个月;9级9个月;8级11个月;7级13个月;6级16个月;5级18个月。如果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4条无锡市平均寿命2011年以前是77.5岁,2012年为81.4岁。81.4岁减去本人年龄比如26岁,81.4减去26岁=55.4岁,如果有小数,就算整数为56岁。56岁乘以:10级0.2;9级0.4;8级0.8;7级1;6级1.2;5级1.4。再乘以3869元(2012年无锡市职工适用的平均工资)如果工伤8级26岁:81.4减去26岁=56岁,56乘以0.8=44.8个月。44.8个月乘3869元=17333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4条(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个月年龄等级20周岁以下20~30周岁30~40周岁40~50周岁50~55周岁55~60周岁五级36302418126六级30252015105七级2420161284八级181512963九级12108642十级654321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岁,工伤8级,表格上面对照是15个月乘以3869元=5803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医院的休息证明写的几个月,就要发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