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旅游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旅游资源是供旅游者进行参观、游览、娱乐、观赏、休闲、品尝、修学、疗养、健身等旅游活动的物质条件的总称,是旅游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现代旅游业不可或缺的三大要素之一
广义地说,凡是可以吸引旅游者的一切资源,都可以纳入旅游资源的范畴
狭义地分,它包括人文资源和自然资源
我国幅员辽阔,蕴涵着丰富的人文资源和自然资源,为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优越的先天条件
为了保障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使得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有章可循,我国制订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第一节旅游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概述第二节人文资源管理法一、文物的概念及其范围文物,是指遗留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产
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文物有下列五类: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3.历史上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的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另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
二、文物所有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集体和私人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三、文物级别(一)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法》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