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4A章-《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1章:374A《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憲報編號版本日期賦權條文30/06/1997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章第9條)[1984年8月25日]1984年第297號法律公告(本為1983年第286號法律公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註:*1
本規例的實施受載於1998年第113號法律公告第3條的過渡性條文影響
該條條文轉錄內容如下─“3
過渡性條文(1)自本規例生效日期起,經本規例修訂的條文適用於在1998年6月1日或以後登記的巴士、小型巴士、貨車、特別用途車輛及拖車
(2)自署長藉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經本規例修訂的條文適用於在1998年6月1日之前登記的巴士、小型巴士、貨車、特別用途車輛及拖車
(3)第(2)款所指的公告,可為就不同車輛而適用的經本規例修訂的不同條文,指定不同的日期;不同的公告亦可按不同情況而就不同車輛指定不同的日期
1998年第113號法律公告自1998年2月20日起實施
部:I導言30/06/1997條:1引稱30/06/1997(1)本規例可引稱為《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已失時效的文字已被略去)
(2)(已失時效而略去)條:2釋義6of201213/04/2012“1949年國際公約”(1949Convention)指在1949年9月19日在日內瓦所協定有關汽車交通的國際通行的國際公約;(2007年第48號法律公告)“一層半式巴士”(half-deckedbus)指任何既非屬單層巴士亦非屬雙層巴士的巴士;“入口”(entrance)指供乘客登車用的任何開口或空間;“土地拖拉機”(landtractor)指主要設計及用作與農業、割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