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费用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规范交通费补贴标准,有效降低管理费用,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公司在册人员上下班的交通补贴、私车公用的补贴以及因公外出(市内)、加班等所发生的交通费用。3、补贴费用标准3.1员工上下班的交通补贴费为每人每月100元。3.2因开展销售、工程项目以及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等业务、工作需要,由本人申请、经公司同意享受私车公用或未享受私车公用的营销、项目人员,或由公司出资购车的其他人员的交通补贴按下表标准,每月给予核销:岗位地域享受未享受私车公用私车公用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大区经理、行业总监、1000元600元副总工程师200元销售业务员上海、北京、深圳地区800元400元职能部门总监、经理上海地区600元办事处经理工程调试部经理一类地区800元400元办事处经理销售业务员各类地区600元300元3.3凡享受3.2补贴的各类人员,不再享受100元交通补贴。3.4以上人员核定的补贴标准均含市内因公外出、停车费等。3.5项目经理以及项目人员,按照项目工程的具体情况核定交通费。项目结束后,则原核定的交通费自行结束,按新的项目重新核定。4.因公外出(市内)4.1员工.因公外出原则上市内以公交和轨道交通为主,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可以报销。4.2特殊需要用车可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申请公司派车。在没有车的情况下经本部门领导和行政部经理确认同意后可以乘坐出租车;费用报销时需在报销单上注明起止地点,时间及因何2外出等情况说明,按实核销。4.3凡享受3.2补贴的各类人员,因工作外出不派车、不报销公交费和出租车费。5、加班5.1经部门领导同意,员工平常日加班至晚20:30之后可乘坐轨道交通加出租车,或乘坐出租车,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可以核销。核销时注明加班日期,发生费用当月内可核销。5.2双休日加班,可报销公交和轨道交通车费。报销时注明加班日期。发生费用当月内可报销。5.3凡享受3.2补贴的各类人员,不再享受因加班所发生的交通补贴。5.4乘坐出租车,单程车费超过80元,超过部分不予报销。6、因特殊公事到外地出车的,经批准按两地的距离(即公里数)核销汽油费、停车费、路桥费。7、享受3.2补贴的人员需提供汽车用油增值税、停车费、过路过桥费发票核销,超过限额,可以结转到下月,不到限额则按实核销。8、核销办法8.1在每月20日前,所有人员上月的交通费报销单据,经部门经理签字,行政部确认,财务部审核,主管副总裁审批后报销。延期财务部将不予核销。8.2因特殊情况经总裁批准的交通费,按批准后的标准核销。9、其他规定9.1员工岗位调整,交通费补贴亦作相应调整。9.2新入职的员工:15日以前入职的(不含15日),入职当月按标准全额报销交通费;15日(含15日)以后入职的员工,当月按标准的50%报销交通费;入职第二月起按全额报销。此规定包含享受私车公用的员工。9.3离职员工,按其当月服务的工作日,按比例核定当月交通费。9.4交通费的补贴标准每年核定一次。10、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公司以前的各类文件规定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附件一:营销/工程项目人员私车公用申请表附加说明:本规定由人事行政提出本规定由行政部归口管理并解释本规定由本规定由总裁批准3附件一:营销/工程项目人员私车公用申请表姓名部门车辆牌照车主姓名车辆类型住址申请理由:部门领导意见行政部核实副总裁总裁注:此表原则上适用职能部门经理以上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