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可编辑)精选资料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试行)一、总则(一)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落实全市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全市交通行业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市交通行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实施监管督查
(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须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企业为主”和“实事求是、科学认定、分级管理”的原则
(四)本制度所称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行政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职责分工(五)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积极主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六)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城区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并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在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同时还应向上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备案
(七)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向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辖区内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较大隐患和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