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规章制度第一节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一、一般规定第四百四十条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百四十一条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第四百四十二条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第四百四十三条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四百四十四条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应符合表10的要求;否则,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
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第四百四十五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
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