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煤安监中局发〔2008〕80号鲁中煤监分局印发《关于加强辖区煤矿煤尘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辖区各县(市、区)煤矿监管部门、各矿业集团公司、各煤矿企业:为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尘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59号),经过广泛征求意见,鲁中煤监分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辖区煤矿煤尘治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监察分局文件执行
附:1.关于加强辖区煤矿煤尘治理的实施意见2
安监总煤行〔2008〕159号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主题词:煤炭煤尘治理通知抄送: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局领导,2各室,存档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监察分局2008年10月8日印发3关于加强辖区煤矿煤尘治理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辖区煤矿煤尘治理力度,防止煤尘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尘防治工作的通知》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第一条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机构,配备足够的防尘人员,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煤尘治理工作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第二条矿井必须具备由资质单位鉴定的各开采煤层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
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都必须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鉴定结果报鲁中煤监分局备案
经鉴定为不爆炸的煤层,必须按规定由资质单位现场取样重4新进行鉴定确认
第三条矿井应在地面建有永久性的静压水池,水池容积不得小于200m3,并能够满足井下防尘连续2h以上的用水量;应设有备用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
在井下建防尘水池的,容积不得小于200m3或满足2h的矿井(服务区域)用水量
防尘供水方式应以静压供水为主,当静压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用动压供水,采用动压供水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