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群体案件执行补助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体现司法为民,切实维护和解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救助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缓解执行中的不稳定情况,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市人民政府设立XX县区特困群体案件执行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执行救助基金)
第二条执行救助,是指案件在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当前确无履行能力,致使案件不能执行,而申请执行人生活确有困难时,给其一定的款项以解决生活急需的一种司法救助行为
第三条执行救助基金实行政府主导、部门支持、社会参与、封闭运行的筹资和管理机制
第四条执行救助基金从下列渠道筹集:(一)市财政每年划拨5万元;(二)市民政局每年筹集一部分;(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委员会由市政府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联系政法工作的副市长为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法院、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法院执行局,作为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并向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基金使用方案
第六条执行救助金的发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执行案件具有给付内容;(二)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的案件;(三)申请执行人家庭生活确有困难,无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且经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基层组织出具证明并经执行员调查核实;(四)当前申请执行人急需的生活必须费用、住院医疗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子女的学费
第1页共2页第七条执行救助金的发放应按下列程序实施:(一)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或者由执行员视申请执行人的情况提出意见;(二)由市法院执行局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填写“执行救助基金审批表”;(三)经市法院院务会研究审议后,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