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群体案件执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执行救助资金管理与使用,实现执行救助资金维护社会稳定、缓解社会矛盾的目的,充分发挥执行救助基金的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救助资金是针对人民法院特殊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确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申请执行人权利不能及时实现,致使其生活确有困难的情况下,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专项支付案件申请人的救助资金
第三条执行救助资金由县财政按年度拨专款设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分次支付的原则进行管理和发放
第四条执行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局设立专门账户,由县财政局和法院共同管理
执行救助资金的管理、发放由县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五条发放司法救助资金的案件是人民法院不能执结的特殊案件,其范围包括:(一)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执行案件;(二)人身损害、交通肇事赔偿案件;(三)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的案件;(四)因案件不能执行导致申请人上访、缠诉的案件;(五)其他需要给予执行救助的案件
第六条发放执行救助资金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案件已立案受理并进入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确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三)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仍然无法执行
第七条发放执行救助资金的案件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自然人;(二)基本生活无保障;(三)生产不能自救
第八条发放执行救助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案件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书面救助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执行案件案号、案件基本情况及申请金额,并附相应的证据或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证明文件;(二)执行合议庭对申请执行救助的材料和事实进行审查,县财政派人现场核查,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资金数第1页共2页额意见,提交书面报告送分管院长和院长审核,报政法委书记和常务副县长审批后,由县财政局从执行救助资金专户中按审批金额拨付法院执行帐户
合议庭合议后认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