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配套费监管意见为加强供热配套费征收使用的监管,提高配套项目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市中心XX县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供热配套费征收使用监管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供热管理范围内配套费征收使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开发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我区供热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涉及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的,均应当缴纳供热配套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收
二、供热配套费,用于热源建设以及热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从热源至用户楼前阀门井的管网建设
三、我区供热管辖范围内的供热企业是我区供热配套费的收费主体
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收费
四、我区供热管辖范围内的供热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淄政办发〔2008〕114号文件执行,各供热企业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配套费收支情况报区公用事业管理局供热管理科
五、供热企业按照规定的建设程序在批准的经营区域范围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配套建设协议
该协议作为费用缴纳、工程配套建设以及部门监管的依据
六、供热配套费专户存储核收
七、配套费监管及解控程序1
供热企业在办理工程立项手续前,由监管部门、银行和企业三方签订配套费监管协议,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配套费存入协议银行专用账户,企业支取使用时须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分期解控手续,资金权属和监管期间利息归配套企业所有
配套费存储银行由供热主管部门选定,银行同时向监管部门作出按规定付款的承诺
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监管部门出具的缴存通知,按照批准或核定的用汽量、建筑面积足额缴纳配套费,并在3日内及时存入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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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对供热配套设施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管
供热企业按照配套设施建设进度,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分管区长批准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