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商品纳税思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税制的要素之一,一个税种如果没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的规定,纳税人无限期地延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税款征收入库在时间上就没有确定和保证
现行税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都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了明确的规定
然而《条例》细则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有关条文在实际执行中也逐渐暴露出了与相关制度规定的不一致性和不适应税收工作中实际情况的矛盾
有些纳税人正是利用了这种差异和分岐故意拖延纳税时间,为税务征管及稽查带来难题,同时纳税人也为自已带来税收风险
一、几种容易引起争论的时间确认方式在各种销售方式中,容易引起混淆和争议的是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这两种在税法上规定的很明确也很好理解的销售方式何以造成较大的争议甚至难以执行呢
主要原因如下:一是法律条款的设计是基于理想销售模式之上,而事实上的销售活动要复杂得多,有时用一种销售方式来套确有困难,如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同时具有多次收款的情况,形式上像分期收款;分期收款也不排除提前收取订金的情况,形式上又像预收货款
二是有些概念不明确,如定金(合同押金)是否属预收货款性质
是否可以凭此认定为预收货款销售方式
三是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原则与税法有着重大差异,税法强调的是物权的转移而会计强调的是风险是否解除,收益是否能流入,企业会计按会计原则有其职业判断,税务机关按税法原则有其执法判断,两者必然发生冲突
第1页共5页二、消弥争议的相关案例分析那么到底应如何来正确区别和判断这两种销售方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