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维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宿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市园林管理处受其委托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具体工作
建设、规划、林业、土地、房产、水利、环保、公安、交通、广播电视、电信、电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指各类公园(包括动物园、植物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及通过市区道路两侧的绿地等;(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学校、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区、居民庭院的绿地等;(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籽的苗圃、草圃等;(四)防护绿地,指用于环境、卫生、安全、护岸、护堤、护路等防护、隔离目的的绿地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园林绿化费用,实行财政拨款和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的办法:(一)市人民政府从城市维护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相应的绿化经费
(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安排的绿化费用
(三)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居住区,建设单位安排的绿化费用
(四)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全民义务植树的单位和适龄公民缴纳的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积极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提供优美的社会生活环境
城市各单位及应履行绿化义务的全体公民都应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物活动,维护城市绿化成果及其设施,劝阻、制止检举损害城市园林绿化行为
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